一個作品往往是創作者生命歷程的累積。
例如作家在寫作過程中,經常出現過模仿大師筆法,或試圖賦予相似情節不一樣意義的內容這樣的經驗;每個導演的運鏡、影片色調與敘述方式,也許也曾無意間師法了大師作品;音樂也是一樣的道理。
這是因為這些創作者在養成過程中,就需要大量學習、參考他人作品,並將這些作品融會後內化成自己的創作。
有的作品可能讓人有種似曾相識的感覺,有可能是「抄襲」來的,當然也有可能是因為各自平行創作來的。將任何風格上相似的作品都打成「抄襲」,其實並不恰當。
在法律上,作品會不會構成抄襲(法律上的說法是重製或改作),除了兩個作品需達到「實質近似」的程度,還必須證明曾經「接觸」過該作品,否則法律上即認為平行創作的存在,沒有構成侵害著作權行為。
至於創作者如果可以提出創作過程中的文稿、修改潤飾痕跡等等證明,則被法院認為該作品屬於平行創作的可能性更大。
曲風相不相似見人見智,但未審先判,以道德輿論摧毀他人人格,則令人難以苟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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